一、出台背景
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,破解老年人 “做饭难、吃饭愁” 民生痛点,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《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》《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》精神,结合91影片
实际,91影片
联合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等 11 部门印发《91影片
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》(洪民规〔2024〕3 号),自 2025 年1月起实施,有效期3年,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,为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安全、规范、长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。
二、核心原则
坚持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普惠为主、安全可靠四大原则。政府统筹规划资源布局,优先利用现有设施构建助餐服务网络;鼓励养老机构、餐饮企业、公益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;助餐服务遵循保本微利原则,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用餐需求;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打造专业化、连锁化助餐服务品牌。
三、服务供给体系
(一)服务模式
涵盖八大类助餐形式,包括街道层面的中心食堂服务、社区老年食堂服务、餐饮企业 + 助餐服务、养老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开放服务、社区助餐点服务、农村助餐服务、邻里互助服务、社会力量配送餐服务,灵活适配城乡不同场景及老年人用餐需求。
(二)布局与建设标准
按 “中心城区 15 分钟、远郊(农村)地区 20 分钟” 服务圈规划,优先利用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,确需新建或租赁的需符合选址要求。中心食堂供餐能力需达 50 人 / 餐以上,食品处理区域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;社区助餐点需满足 10 人 / 餐以上集中就餐,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,且均需完成适老化改造,配备防滑、无障碍等设施。
四、补贴政策与服务流程
(一)补贴内容
1.老年人用餐补助:城市 70-79 周岁老人市、区财政各补贴 1 元 / 天(午餐/晚餐);80 周岁以上及特殊困难老年人(60 周岁以上散居特困供养人员、低保对象)市、区财政各补贴 2 元 / 天(午餐/晚餐);农村 60 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、低保老年人及 70 周岁以上留守、失能等困难老年人,个人自缴 200 元 / 月后,市、县(区)财政各补贴 100 元 / 月,不足部分由乡、村自筹及社会捐助补充。
2.机构建设补贴:按助餐服务点实际建设投入(不含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)的 50% 给予一次性补贴,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/ 个,不重复享受同类建设补贴。
3.机构运营补贴:根据综合评分(85 分以上可获奖励),分别给予 1-3 万元 / 年补贴,邻里互助模式不享受该补贴。补贴资金可用于场地租金、设备购置、人力成本等开支。
(二)服务流程
本市户籍老年人可就近选择助餐服务点,通过刷社保卡 “一卡通” 结算,补贴费用直接减免。特殊困难老年人首次享受补贴需携带相关证件完成身份确认,补贴资金由助餐机构按季度逐级申报,经审核后足额拨付。
五、监管与保障
(一)部门职责
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规划、补贴审核及监督检查;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;财政、发改、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协同落实资金支持、用地保障、就业扶持、税收减免等政策,形成监管合力。
(二)监督管理
建立季度考核、信用评价及举报投诉机制,对考核不合格、违法失信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运营方,责令整改、终止合作或依法追责。助餐机构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溯源、留样等制度,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。
